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企业:
为高质量实施右江区县域商业建设行动,规范县域商业建设行动试点县及项目管理,规范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区实际,现将《右江区县域商业建设行动试点县项目管理制度(试行)》、《右江区县域商业建设行动试点县资金管理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百色市右江区商务中心 百色市右江区财政局
百色市右江区乡村振兴局
2024年4月16日
右江区县域商业建设行动试点县项目管理制度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高质量实施右江区县域商业建设行动,规范县域商业建设行动试点县及项目管理,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试点县是指经自治区商务厅公示在网站上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县域商业建设行动试点县名单中的县(市、区),所称项目是指中央财政资金予以支持的县域商业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制度由区商务中心、财政局、乡村振兴局共同组织实施。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区商务中心、财政局、乡村振兴局职责分工:
(一)区商务中心。
1.牵头开展县域商业建设行动试点县申报工作,制定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工作方案报区政府批准。
2.组织项目申报,做好项目实地审核、项目信息公示公开、监督管理、项目初步验收、绩效管理等工作,抓好问题整改。
3.监督和督促项目承担主体规范使用财政资金,按计划推进项目建设。
(二)区财政局。
1.做好财政资金的预算下达、资金拨付工作,对项目承担主体资金使用及绩效情况进行监督。
2.参与制定本县县域商业建设工作方案及预算分配、绩效管理和督促整改等工作。
3.保障对项目申报、初步验收等所需本级工作经费。
(三)区乡村振兴局。
积极推动将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纳入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体系,参与制定本区县域商业建设工作方案及预算、绩效管理和督促整改等工作。
第三章 申报试点县及储备项目
第五条 试点县申请。区商务中心每年根据工作要求,申报广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试点县,并对照《广西县域商业体系建设类型及标准》和《广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试点县项目管理细则(试行)》,编制试点县申报材料,制定县域商业建设工作方案,包括工作目标、重点任务、年度分解任务、重点举措等内容,统筹推进县域商业体系建设,经区人民政府盖章后,向市商务局、财政局、乡村振兴局申请列入试点。
第六条 项目申报。区商务中心根据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重点支持方向,牵头组织企业申报项目,建立本县储备项目清单。储备项目优先支持县域商业建设行动七个约束性指标项目建设,在此基础上支持其他预期性指标项目建设,分年度建立县域商业建设储备项目库(2024—2025)。储备项目支持周期原则上不超过2年,一般是从获批支持当年1月1日至下一个年度9月30日期间建成的项目,2025年度试点县项目须在当年竣工,并完成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工作。申报支持项目原则上要求已完成前期工作,新建项目在申报当年可开工,次年可完工,申报时已完成建设的项目不列入支持范围。
第四章 项目承担主体条件
第七条 项目承担主体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遵章守法,合规经营,信用记录良好,近5年来无严重违规违法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三)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按有关规定及时报送相关资料;
(四)专项资金的使用单位和项目申请单位必须一致;
(五)同一项目(事项)不得重复申请,且不得与其他中央财政资金重复奖补。
第八条 区商务中心应加强对项目承担主体履约能力的考察和评估。
第九条 项目承担主体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财务管理机构,配备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管理,规范使用资金,妥善保存支持项目的实际费用支出凭证和有关原始票据,积极配合主管部门的专项检查。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十条 试点县初步验收。
1.各项目承担主体需提交有关验收材料报县级主管部门,验收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验收申请表。
(2)项目验收报告。
(3)项目实施情况详细说明及现场前后对比照片。
(4)项目投资清单、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合同、发票、银行支付凭证)等复印件,有关票据凭证发生时间应与上述第八条所提项目支持周期一致。
(5)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多证合一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证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6)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项目投资审计报告(包括投资总额、已完成的符合支持范围的有效投资额、已发生投资是否已享受其他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等)(复印件)。
(7)基础设施建设类项目相关手续证明材料。包括项目立项文件复印件;土地证或土地预审文件或土地租赁合同复印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规划选址意见书复印件、施工许可证复印件;环评批复或证明文件,并提供基础设施建设第三方造价文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
(8)企业信用证明,可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西)http://gx--gsxt--gov--cn-4d08efa85d.zipv6.gxzf.gov.cn/index.html)平台,在企业信用信息栏输入企业名称,点击行政处罚信息栏、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栏、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黑名单)信息、公告信息,截取全部界面作为佐证材料。
(9)项目承担主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并提交承诺书。
2.区商务中心牵头对项目进行初步验收,可引入审计、监理咨询等独立第三方机构,重点审核项目承担主体资质、建设内容、财务状况、项目进度、财务票据等,网上公示期不低于7天,汇总填写验收合格项目清单,初审合格后上报市商务主管部门。
第六章 项目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建立工作进度档案,做好项目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财务审查、总结考核等工作。建立项目进度定期报送制度,区商务中心于每季度首月5日前向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上季度项目进展、资金投入等情况。
第十二条 区商务中心应畅通项目监督举报渠道,接受社会监督。加强项目档案管理,对项目建设、验收、公示等各环节的档案材料进行整理和归档,做到资料详实、及时、完整。
第十三条 储备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如发现违反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将有关项目从储备项目库移除。经自治区主管部门备案的工作方案及储备项目库作为资金安排和政策实施期间监督考核的重要依据,原则不作调整。工作方案和储备项目确因有关客观情况发生较大变化需作调整的,由项目承担主体提出书面调整申请,区商务中心审核并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后上报市级主管部门。经调整的试点县建设目标不得低于原工作方案设定的目标。
第十四条 建立项目退出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予以退出:
(一)无法按要求竣工的;
(二)存在违法、重大欺骗、重大事实隐瞒等行为的;
(三)整改通知书下达三个月内仍未按要求整改并达到进度要求的;
(四)项目承担主体主动申请退出的。
对存在上述情况的项目,经区商务中心核实,区常务会讨论决定后上报市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章 试点县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 区商务中心根据自治区商务厅印发的试点县绩效评价方案,对照本区商业建设行动工作方案、广西县域商业体系建设类型及标准等,编制绩效评价材料,并上报市级主管部门。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对各项目未按照本制度执行导致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工作出现严重问题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期生效至2025年12月31日止,由区商务中心、财政局、乡村振兴局负责解释。
右江区县域商业建设行动资金管理制度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县域商业建设行动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促进广西县域商业高质量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的通知》(财建〔2019〕50号)、《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支持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通知》(财办建〔2022〕18号)、《自治区商务厅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乡村振兴局关于开展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工作的通知》(桂商建发〔2022〕16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右江区实际,制定右江区县域商业建设行动资金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县域商业建设行动资金(以下简称县域商业资金),是指2024-2025年中央财政支持广西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资金。
第三条 县域商业资金用于支持县域商业建设行动试点县项目建设,采用县级主管部门统筹、把关,整县推进的方式,由区商务中心会同区财政局、区乡村振兴局共同管理。每年预算资金分配方案确定后,资金下达至项目主管单位,专项用于县域商业建设行动。资金管理遵循公开、择优、规范、高效原则,使用和监督坚持“事后补助、提高效率、绩效优先”原则,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四条 试点县资金管理有关职责按照《广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试点县及项目管理细则(试行)》落实。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健全项目和资金信息公开机制,落实有关信息公开工作。
第二章 支持方向
第五条 县域商业资金支持的主要方向。
(一)补齐县域商业基础设施短板。以人口相对聚集的乡镇为重点,支持升级改造一批商贸中心、大中型超市、集贸市场等,完善冷藏、陈列、打包、结算、食品加工等设施设备。鼓励连锁商贸流通企业、电子商务平台等下沉农村,加强数字赋能,发展连锁经营和电子商务,拓展消费新业态新场景,打造乡镇商业集聚区。重点支持新建或升级改造乡镇商贸中心、连锁超市、农贸市场、集贸市场等。
(二)完善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发挥县城和乡镇物流枢纽作用,支持建设改造一批县级物流配送中心和乡镇快递物流站点,完善仓储、分拣、包装、装卸、运输、配送等设施,增强对乡村的辐射能力。整合县域邮政、供销、快递、商贸等物流资源,发挥连锁商贸流通企业自建物流优势,开展日用消费品、农资下乡和农产品进城等物流快递共同配送服务,降低物流成本。重点支持新建或升级改造县级物流配送中心、乡镇快递物流站点、开展县乡村物流共同配送的仓储及有关设施、设备等。
(三)改善优化县域消费渠道。引导大型流通企业下沉供应链,布局一批县域前置仓、物流仓储等设施,提供直供直销、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库存管理等服务,让农民直购好产品、新产品。鼓励本地商贸流通企业组建联合采购平台,加大农村地区商品投放力度。发展购物、餐饮、亲子、娱乐、农资等多种业态,承接市民下乡和农民进城消费。重点支持大型流通企业建设县域前置仓、物流仓储及商贸流通企业多业态发展投入的设施、设备等。
(四)增强农村产品上行动能。引导商贸、电商、快递、物流企业围绕农村产品上行,建设分拣、预冷、初加工、配送等商品化处理设施,加强标准和品牌应用,提高农村产品商品转化率。整合现有县乡村电子商务服务网点,统筹产品开发、设计、营销、品牌等服务,拓宽农村产品上行渠道,提高农村电子商务应用水平。重点支持新建或升级改造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农产品集配中心、产地交易市场、冷链物流设施等。
(五)提高生活服务供给质量。引导农村邮政、供销、电商、商贸流通企业从传统批发、零售向综合性服务转变,整合购物、订餐、家政、职介、租赁、同城配送等服务,提高社区、村镇生活服务的便捷性和服务质量。引导商贸流通、电子商务、生活服务与现代农业、乡村旅游、加工制造等特色产业跨界融合,增强服务业推动生产、促进流通、扩大消费的功能。重点支持商贸企业向综合性服务转型投入的设施、设备等。
具体支持内容见附表《广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试点县建设项目列支范围情况表》。
第六条 县域商业资金优先支持县域商业建设行动七个约束性指标项目建设,在此基础上支持其他预期性指标项目建设。县域商业资金不得用于征地拆迁、购买流量、不动产购置;不得用于租赁费用、人员经费、水电费等经常性开支;不得用于支付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以及提取工作经费;不得支持县城综合商贸服务中心、村级便民商店项目。对于已获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产地冷链设施、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等其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安排支持。
第三章 支持方式、标准
第七条 支持方式。县域商业资金按照“菜单式、全公开、可追溯、问绩效”方式管理,对符合要求的项目采用投资补助的方式支持。
第八条 资金分配原则。已列入自治区储备项目库的项目,经材料审核、项目验收、报备复核、公开公示等程序,确定项目获得支持金额。
第九条 支持标准。按单个项目符合支持方向的有效投资金额计算,原则上支持比例不超过有效投资金额的30%,单个项目最高支持额度不超过500万元。
第四章 资金核定及拨付管理
第十条 区商务中心牵头,按照广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要求,以及项目管理细则、资金管理细则要求,可自行组织力量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初步验收,提出验收合格项目清单和项目补助金额意见,初步验收结果和有关材料报设市级主管部门审核验收。根据工作需要,经初步验收,以下情形可对项目补助资金进行预拨,具体补助资金由区商务中心向区财政局填写《广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补助资金预拨付申请表》,并书面提出预拨申请,区财政局按有关规定预拨到项目承担主体。
(一)项目已竣工,经初步验收通过,有效投资额度和拟补助资金额度符合政策规定,项目资料及有关票据齐全,可按不超过项目拟补助资金额度的80%预拨到项目承担主体。
(二)项目已竣工,项目符合支持范围,但项目有效投资的相关票据未能及时收集齐全,可按已提供有效投资票据额度的30%预拨补助资金到项目承担主体,预拨资金额度最多不超过项目拟补助资金额度的80%。
项目补助资金剩余部分,按照《广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资金管理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待完成县级初步验收、市级审核验收,自治区复核等程序后拨付到项目承担主体。
第十一条 试点县收到复核备案通过的文件后,由区商务中心商区财政局门,一个月内将补助资金拨付至项目承担主体。区财政局要严格按照预算管理及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等有关规定,加强专项资金支付管理,确保专项资金及时、有效、安全支付。
第十二条 区商务中心要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对获得支持项目的建设内容、项目进度、补助资金、管理制度、日常监管等项目和资金管理内容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 区商务中心应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年度执行至少监控一次,组织对实施项目绩效进行自评,应在次年一季度前完成。
第十四条 区商务中心、财政局、乡村振兴局根据单位职责对项目管理、资金拨付、项目初步验收、试点县绩效自评等情况,要及时以正式文件报告市级商务、财政、乡村振兴主管部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区商务中心要指导和监督项目规范使用财政资金,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并对发现的问题建立问题清单,督促项目承担主体限期整改。
第十六条 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故变更或中止时,需按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对项目支出进度缓慢、挪用或其他原因中止项目,区商务中心牵头报请市商务、财政、乡村振兴主管部门收回全部或部分资金。结转结余资金按照中央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区商务中心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建立资金台账,及时、准确记录资金使用情况,做到资料详实、手续齐备、程序合规。
第十八条 试点县要加强项目资产监督管理,明确资产权属和管护主体责任,形成长效机制,获得资金补助的项目建设内容5年内不得改变其用途状态,严防国家资金支持项目资产流失。
第十九条 县域商业资金专款专用,对任何单位和个人以虚假、冒领等手段骗取和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的,一经查实,将按规定追回已拨付的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期生效至2025年12月31日止,由区商务中心、财政局、乡村振兴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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