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认定条件: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 ,必须 同 时具备。右江区城乡常住户口或常住本县的广西户籍家庭,凡共同 生 活 的家庭成 员人均 收入低于 右江区低保标准,且符 合 低保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可 以 申请低保救助。
右江区城市低保保障标准为900元/人/月,农村低保保障标准为6000元/人/年(保障标准是否变动由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政府决定)。
申请认定的基本单元
(一)以户施保: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夫妻、共同 居住的父母、 未成 年子女和 已成年但不 能独 立 生 活 的子女 ,包括在校接 受本科及以下 学历教育的成 年子女 ;其他具有 法定瞻养 、扶养 、抚养义务和收养关 系 并长 期共同居住的人员)作为以户施保基本单元。
(二)以单人施保:整户 不 符合低保条件的 ,其家庭成 员属于 特殊对象的,可以 单独提出 低保申请:
(1)靠父母或者兄弟姐妹供养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不考虑供养人经济状况);
(2)靠父母或者兄弟姐妹供养的成年无业三级、四级精神或者智力残疾人(不考虑供养人经济状况);
(3)低收入家庭中依靠子女供养或配偶扶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
(4)低收入家庭中的未成年重度残疾人;
(5)低收入家庭中的重病患者;
(6)家庭生活确有困难(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当地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60%以下)且卧床不起 1 年以上的成年重病患者;
(7)脱离家庭、在宗教活动场所居住 1 年以上、生活确有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8)家庭生活确有困难的社区矫正对象和刑满释放人员;
(9)卫生健康部门确定的且自愿接受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作为特殊救助对象,县级民政部门或乡镇街道按照有关规定在其低保审核认定时不入户、不核对、不评议、不公示)。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户口本、身份证、相关困难证明(如残疾证、慢性病卡、学生在校证明、疾病证明、住院发票)等材料原件或复印件、银行存折或卡号。
家庭或个人向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
办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政策咨询电话:0776-284839(右江区民政局社会救助股)
对已经纳入低保范围的救助对象实行动态管理,一般由右江区民政局会同乡镇政府、街道办至少半年通过广西社会救助信息系统核对一次;每年至少入户一次,入户重点核查在享低保的家庭成员、经济及财产等状况。根据复核情况,将不再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或个人)给予停保。低保家庭人口减少、收入增加、财产增多不及时报告的对象,视为骗取低保金,区民政局和乡镇政府、街道办有权追回被骗取的低保金并视情决定是否给予处罚。低保对象连续2次无正当理由不配合或者联系方式、居住地址变动没有报告的,导致无法联系核查的,暂停发放低保金或按失联取消低保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