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婚检服务机构
婚检服务机构也称婚前医学检查中心,是为准备登记结婚的男女双方进行婚前医学检查的服务机构。右江区婚检服务机构由右江区妇幼保健院承接,婚前医学检查中心为新婚登记男女免费提供免费婚前医学检、孕前优生优育检查、咨询与婚育指导等,为自愿参加婚检的男女双方提供“一站式”便民服务。
2.右江区婚检服务机构简介
右江区婚检服务机构属右江区妇幼保健院的一个保健科室,免费婚检是妇幼健康服务项目之一。现有专职工作人员人,其中男婚检医师人,女婚检医师人,超医生人,护士人,信息员人。按照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婚前保健服务机构设置评定标准(试行)》的通知(桂卫妇幼〔〕号)要求建设,现有业务用房平方米,环境温馨、舒适。
3.婚前医学检查的目的和意义
有利于男女双方和下一代的健康、优生优育;有利于男女双方了解自己的健康状况;有利于未来家庭的美满幸福;有利于提高出生人口和民族素质。
了解办理条件
1.免费婚检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有关规定的男女。(2)男女双方或一方户籍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
(3)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服役的军人及其配偶。
(4)如为涉外婚姻登记的,户籍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一方可享受免费婚前医学检查(涉外配偶自费)。
(5)其他服务
享受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对象:符合生育政策,男女双方或一方户籍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城内并准备怀孕的夫妇,包括夫妇双方为非本地户籍但在本地居住半年以上流动人口。
2.免费婚检流程
(详见另一页)
3.免费婚前医学检查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八条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一)严重遗传性疾病;(二)指定传染病;(三)有关精神病,具体项目为:
男方:询问病史、全身体格检查、血常规检测、尿常规检测、地中海贫血筛查、艾滋病筛查、梅毒筛查、乙肝表面抗原检测、谷丙转氨酶检测、婚前卫生指导和婚前卫生咨询。
女方:询问病史、全身体格检查、血常规检测、尿常规
检测、地中海贫血筛查、艾滋病筛查、梅毒筛查、乙肝表面抗原检测、谷丙转氨酶检测、阴道分泌物检查(白带常规检查)、婚前卫生指导和婚前卫生咨询。
准备办理材料
1.男女双方或一方户籍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携带户口簿、身份证原件。
2.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服役的军人携带军官证或士兵证原件,配偶携带户口簿、身份证原件。
3. 如为涉外婚姻登记的,户籍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一方携带户口簿、身份证原件,涉外配偶携带护照原件。
在哪里办
1.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6:30
2.办理地点:
右江区中山二路30号,右江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
咨询电话:0776--2808290
当事人双方提出申请→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婚姻登记机关受理→审查→登记→发证或不予办理。
(1)双方或一方是广西常住户口或一方提供本区有效期内的居住证。
(2)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3)当事人男年龄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
(4)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5)双方自愿结婚。
(6)双方提交本人的常住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必须一致)。
(1)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2)非双方自愿的。
(3)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4)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5)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当事人双方提出申请→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婚姻登记机关受理→冷静期→审查→登记→发证或不予办理
(1)双方或一方是广西常住户口或一方提供本区有效期内的居住证。
(2)要求离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3)双方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4)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内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述,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权、债务处理的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5)当事人持有内地结婚登记机关颁发的结婚证。
(6)双方提交本人的常住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必须一致)。
(7)冷静期满30天。
(1)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2)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3)其结婚登记不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1)双方或一方常住户口在本管辖区内。
(2)持有当事人本人的常住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3)当事人持有依法登记结婚现今仍然维持现况的证明材料。
(4)亲自(或委托他人)到本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委托办理(原档案信息与现持有证件信息无误)应当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书,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出具证明规定范围(国家):台湾地区和哈沙克斯坦、德国、芬兰、奥地利、荷兰、阿根廷、乌拉圭、墨西哥、波兰等9个国家;
(3)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委托他人申请的,委托人应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委托人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以及委托人应当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写明具体委托事项的委托书);
(4)申请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当事人提供原婚姻登记机关婚姻状况证明或档案局婚姻档案查档证明;
(5)申请出具无婚姻状况证明的男当事人年满22周岁,女当事人年满20周岁,目前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如当事人的婚姻状况为"离婚"的还应提交离婚证或人民法院的民事调解书、判决书(如果持法院一审判决书的,还需提供法院判决生效的证明书),如当事人的婚姻状况为"丧偶"的,还应提交配偶的死亡证明。
当事人提供有效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有关材料,同时提交本人2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防水证件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