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保护矿产资源,严厉打击违法勘查采矿,严守资源安全底线,维护良好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规定,从即日起,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全区范围内所有矿产资源保护开发利用秩序进行全面综合整顿,重点打击整治各类涉矿违法行为。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挖盗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手段非法开采、侵占、买卖、破坏矿产资源。
二、严厉打击整治非法盗采铝土矿、金、锰、锑、煤及其他矿产资源、私挖滥采破坏矿山生态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严厉整治查处矿山越界勘查、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试采,越界采矿、破坏性采矿、违法转让、违法用
林以及不按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安全设施设计开采,生态环境保护、地质环境治理、水土保持责任落实不到位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四、严厉打击整治非法运输、收购矿产品的行为,各类工程建设、地质灾害和安全隐患治理、生态修复、土地整治、临时用地、设施农用地等项目违规处置矿产资源实施违法勘查采矿的行为。
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全区范围内所有涉矿违法行为必须立即停止。已实施并形成违法事实的,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违法行为的,相关执法部门依据法律规定,可从轻减轻处罚;凡未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违法行为的,一经查实,从严处罚,涉及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收购、存放、运输、加工、提炼、销售非法采出的矿产品。对收购、存放、运输、加工、提炼、销售非法采出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没收矿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私挖盗采矿产资源提供住所、电力、机械设备、运输工具、火工品、堆放场所等条件,违者将依法从严从重处理。
七、对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置。对行为性质恶劣、影响重大的列入扫黑除恶范围,予以从严从重打击。
八、国家工作人员、村“两委”干部参与非法开采或包庇纵容,充当违法行为人“保护伞”等行为,移交区纪委监委严厉惩处;对参与或参股开采经营的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九、为及时发现、制止、严厉打击各类矿产资源、破坏生态环境等违法行为,欢迎广大群众对我区矿产资源保护开发利用秩序进行监督,如发现涉矿违法行为,请积极向有关部门举报。
举报电话:百色市右江区自然资源局:2866893、2824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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